2025年11月17日的紐約已是秋末冬初,晚上天氣雖冷,但佳士得在此舉辦的拍賣會則是氣氛熱烈。那一晚主要拍賣賓州超市集團Weis Markets創辦人Patricia G. Ross Weis與Robert F. Weis的收藏,拍賣後光是其中18件藏品就進帳2億1810萬美元,遠超過原先預估的80件藏品1.8億美元的目標。而其中一件拍品是法國抽象畫家Pierre Soulages(1919-2022,以「超越黑色」(Outrenoir)系列聞名,被譽為「黑色大師」)1958年的作品《Peinture 161 x 200 cm, 14 novembre 1958》,落槌價400萬美元,含買家佣金總價495萬5000美元。
沒想到8個月後,這幅畫卻成了一場訴訟的標的。
紐約地產世家Zeckendorf家族在7月13日於紐約州最高法院提告,主張這幅畫是他們家族在1977年到1980年之間失竊的財產,請求損害賠償,被告是Jennifer Weis、Collen Ross Weis與Jonathan Weis,三人都是「Patricia R. Weis遺產」的代表人。
按照起訴狀的記載,這幅畫的故事為:畫作在完成的隔年經由知名藝廊Kootz Gallery賣給Marion Zeckendorf,在佳士得的拍賣紀錄上記載的是「Mme William Zeckendorf, New York」。Marion在1968年過世,這幅畫列在她的遺產清冊中;到了1977年也就是Marion的丈夫William Zeckendorf Sr.過世後隔年,這幅畫則被劃分到一個依Marion遺囑成立的信託中。而原告主張這幅畫大概就是在1977年失竊,到1980年信託解散時已經確定下落不明。
但佳士得提供的產權來源紀錄(provenance)說法則完全是另一回事:這幅畫經過紐約Gimpel and Weitzenhoffer畫廊之手在1984年賣給了Weis夫婦。原告對此的反駁很直接,Marion在過世前沒有賣出這幅畫,而William Sr.在1984年之前就已經過世,不可能把畫賣給任何畫廊,佳士得的說法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成立;此外,就算William在活著的時候把畫轉手,因為信託的受託人並沒有把這幅畫分配給他,他也根本沒有權利處分。
被告面對原告的主張,提供的不是Gimpel and Weitzenhoffer的發票(出售證明),而是一張1984年來自Niveau Gallery的發票。原告的律師看到以後,做了一件很像鑑識調查的事,他們跑去隸屬於史密森尼學會轄下的美國藝術檔案館,調閱Niveau Gallery在同時期留存的發票紙本,發現這間畫廊大約從1954年到1961年間使用的是灰色發票,但1961年之後已經全部換成藍色。而被告提出的那張「1984年」發票顏色是灰色的。所以原告直接指稱被告提供的這張發票是「偽造的」(a fabrication)。
在藝術品拍賣中,若是拍賣品的來源在開拍前出現爭議,拍賣行通常會撤拍,要求爭議雙方私下解決,避免捲入法律風險,但這次沒有。原因寫在訴狀裡,雙方當時同意「拍賣可以照常進行,同時保留原告的請求權,拍賣所得款項則存入第三方保管帳戶(escrow),等待爭議解決」。
也因此佳士得對此案回應的非常乾脆:「佳士得在拍賣前就已經知悉並處理了這個問題。這件作品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買家,剩下的財務爭議與佳士得或本次拍賣無關。」這句話把「我們知道有爭議」跟「我們不承擔後果」寫在一起,並不是佳士得想甩鍋,而是拍賣行的角色跟商業模式本來就是設計為收取佣金,至於畫最後屬於誰,本質上是買賣雙方與潛在原始所有人之間的私法糾紛,跟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沒有直接關係。讓拍賣照常進行、把爭議金額鎖進escrow帳戶,等於是把「解決爭議」的成本和時間轉嫁給了買賣雙方與第三人,佳士得則可以穩穩收下佣金,落袋為安。
另一個牽涉其中的角色是Art Loss Register(ALR,倫敦的失竊藝術品登記機構)。ALR證實資料庫裡確實有這幅畫從2008年到2025年的登記紀錄,但因為登記時沒有附上圖片,ALR也坦承「很難百分之百確定是同一件作品」。拍賣前ALR曾經聯繫了當初登記這幅畫失竊的人,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資料佐證主張,但對方沒有提供,反而以書面回覆「不希望阻擋這次拍賣進行」,ALR因此把這筆登記從資料庫下架,並通知了佳士得。ALR總監James Ratcliffe事後的說法是:「登記人清楚拍賣的地點,他當時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採取任何行動。」但這裡有一個微妙的點:ALR當年聯繫的「登記人」是誰?不管是雙方或ALR都沒有講清楚,似乎有意模糊處理,但未來大抵會公諸於世。
一般人直覺會問:都過了將近50年,怎麼還能提告?因為紐約州法律對於失竊藝術品案件有一特別的「要求返還與拒絕規則」(demand-and-refusal rule),動產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,不是從失竊那一刻開始起算,而是從原所有人「正式要求返還、對方拒絕」的那一刻才開始計算。也就是說,只要你不知道畫在誰手上、無從主張,時效就完全不會起算;一旦你發現下落並要求歸還,自對方拒絕的瞬間,時效才正式進行(3年)。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二戰時期或戰後失竊的藝術品,可以在事隔半個世紀甚至更久之後才進入訴訟程序(例外是二戰時期被納粹掠奪的藝術品,有另外制定HEAR Act)。
台灣對於動產因長時間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的規定設計方式則不同。為了「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,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,維持占有的公信力和保障交易安全,當長期占有他人所有的動產,同時又符合民法第768條與第768條之1規定的要件(和平、公然、繼續)時,占有人可以主張時效取得該項動產的所有權(善意無過失者5年,否則10年)。紐約的規則在法律政策上明顯是站在保護被害人一方,而非保護善意取得後手的交易安全,某程度上是因為藝術品容易在市場上輾轉易手、原所有人往往要花上大把精力跟時間才能追查到下落,具有特殊性。
這場訴訟最後法院會怎麼判?大概就是看法官採信哪一份佳士得的紀錄。如果原告提出的紀錄可採,接下來才會去考慮1984年那張灰色發票到底是不是真的、以及Weis家族當年究竟是「善意取得」還是「明知有問題仍然買下」的問題。但無論結果如何,這件事還是重申了一個道理:藝術品值錢的原因不只是畫家有不有名、畫好不好,還需要有那一張張證明畫作所有權移轉的紙本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