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enneth Giavara是一位不怎麼知名的劇本作家,雖然他在2011年間以「South for the Winter」的劇本拿下Fresh Voices Screenplay Competition的動畫類劇本首獎,但當他的律師在接下來的幾年間拿著這份劇本跑遍好萊塢,拿給片商、製片人、經紀公司看完之後,卻如石沉大海般,沒人想買下來拍它。
到了2023年,照明娛樂(Illumination Entertainment)推出動畫電影「飛鴨向前衝」 (Migration),全球票房超過3億美元;在3年後的2026年6月26日,Giavara一狀告了照明娛樂、環球影業以及編劇Mike White,主張被告抄襲了他的劇本。
這件訴訟從表面上看是「小編劇告大片廠」的小蝦米對大鯨魚劇情,但在巷子裡的就知道大概又是在吵著作權法上的「構想與表達二分原則」(idea-expression dichotomy),然後就不禁會想這類訴訟的勝算到底有多低。
起訴狀中列出「South for the Winter」與「飛鴨向前衝」的相似點確實不少:兩部作品都是一個住在美國東北部的鳥類家庭,父親個性宅、不願離開熟悉的家,最後被迫展開一趟遷徙之旅;兩部作品的主角都叫Mac(電影裡拼作Mack);兩者都有一隻年長的「導師鳥」,用自由與探索的世界觀去啟發主角;兩者的遷徙旅程,都是從紐約中央公園出發;主題也高度重疊,用「遷徙」隱喻成長與追尋自我認同。Giavara的律師Francis Bottini在訴狀裡寫道:「編劇White發現並挪用了『South for the Winter』受保護的內容,或是透露給其他被告,而它們未經許可或授權就將該作品的元素納入它們的電影中,這絕非是猜測而已。」
但著作權法有一個一再被提及的基本概念:法律只保護「表達」(expression),不保護「思想」(idea)本身。「不情願離鄉背景的動物一家被迫展開公路冒險」的敘事框架本質上是一種套路(trope),就像「驚天大盜電影中總會有一個開車接應的司機」一樣,屬於某個類型作品慣用的敘事元素,並不受著作權保護;會受保護的是這個構想被具體「表達」出來的方式,例如場景細節、台詞、角色塑造的具體手法。這也是為什麼當去年M. Night Shyamalan的「Servant」與迪士尼的「海洋奇緣」面臨類似的訴訟時,陪審團會把原告的訴訟全部駁回,因為原告很難證明被告抄的是「表達」,而不只是「構想」。
或許你會好奇,如果Giavara真的認為自己的劇本被抄襲,為什麼要等到「飛鴨向前衝」上映3年後才提告?原因多半是成本考量,訴訟需要蒐集證據證明「接觸」(access,也就是被告有沒有機會接觸到原告的作品)與「實質近似」(substantial similarity),這兩項要件本身就需要時間比對、專家鑑定,加上獨立編劇往往欠缺足夠的資金與法律資源,選擇先觀察對方電影的票房再評估提告的成本效益,是相當現實的策略。
如果對方電影的票房不好,提告的「賠償池」(用來計算賠償的獲利情形)自然縮小,官司打起來未必划算;反過來,若確定電影叫好叫座、產生穩定的商業價值後才出手,雖然會被質疑是不是想搭順風車,但從訴訟經濟學角度來看,通常更合理。另外Giavara這次除了請求分享電影獲利與未明訂金額的損害賠償外,還要求法院命令被告把他列為「飛鴨向前衝」的編劇之一,可見對很多獨立創作者而言,比起金錢賠償,被承認是這個故事的原創者也是同等重要。
從產業角度看,這起案例對任何處理智財授權、劇本開發、IP改編的從業者都有提醒意義:光是故事「感覺很像」,遠遠不足以構成侵權;真正決定訴訟成敗的,是能不能具體指出「表達層次」的抄襲,而不只是主題、情節框架的雷同。對片廠與製作公司來說,這類案件即便原告勝算不高,仍然會產生龐大的訴訟成本與商譽風險,這也是為什麼好萊塢片廠的法務部門多半會從劇本撰寫初期開始,就建立詳盡的「創意來源紀錄」,以便未來天外飛來一個人提出指控時,可以證明自己的劇本發展路徑與拿來指控抄襲的作品毫無交集。